项目编号:HYSZS2026014
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承储360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供应商
征集方承诺
我方(即征集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同意通过恒益顺公司公开征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供应商,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征集供应商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委托方已知悉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充分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其约束,同意按照《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招商采购交易规则(试行)》(简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招商交易;在招商交易过程中,承诺按照恒益顺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履行本委托方的义务;
2.本次公开征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供应商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本次委托的招商项目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公开征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供应商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对《公告》所填写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恒益顺公司对上述材料内容在贵公司网站予以公告并组织公开征集供应商交易活动;
5.本招商项目《公告》属于本委托书的组成部分,本委托书未尽事宜,以《公告》为准;
6.签署合同后,我方积极协助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供应商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等情形,我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以本项目设定的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恒益顺公司、意向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承储360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供应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一、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HYSZS2026014 | |
招商单位(征集方) | 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 | |
单位地址 | 汕头市西港路44、46、4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林良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744476466L | |
联系人 | 林先生 | |
电话 | 0754-88204310 | |
招商项目名称 | 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承储360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供应商 | |
承储期限 | 3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入储工作 | |
招商委托事项 | 委托恒益顺公司公开挂牌征集供应商,供应商按照《汕头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承储服务。 | |
招商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 司务会议会议决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意向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项目内容 1.委托企业承储360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坚持常年储备、动态轮换、规模适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费用包干的运行机制,供应商自行考虑并承担生猪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入储工作完成后供应商需向征集方报送相关的入储资料(如:确认报告、检疫报告、储备基地场、存储数量等),审核通过后征集方将审核情况报送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认。经确认完毕,自供应商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申请确认报告之日起按成交数量开始计算储备费用。 3.本招商项目分为两个标的,允许意向供应商兼投兼中,明细如下: (1)标的一:存储品种为生猪,存储数量180吨; (2)标的二:存储品种为生猪,存储数量180吨; 三、项目要求 1.合同约定的地点:承储的活畜储备基地场必须在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应对突发应急事件,启动供应储备,迅速投入本市行政区域内。 2.储备条件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安全标准。 3.活体肉猪的日存栏储备、先进先出轮换、生猪的防疫等工作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组织承担。 4.生猪活体储备按每吨 20 头折算,各标的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正常情况下存栏储备生猪(每头60公斤以上)不低于3600头,且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5.市级储备生猪活体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90%,每批次轮换期不超过一个月,一个承储年度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每个存储月度结束当月月末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发生动用的除外)。 6.成交供应商不得以市级储备生猪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对外公开生猪储备数量。严禁以市级储备生猪的名义开展与市级储备生猪无关的商业行为,如以市级生猪储备名义虚增贸易量、骗取贷款等。未经征集方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储备生猪情况的信息以及因履行协议而获取或知悉的其他资料和信息。该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的中止、变更、解除、终止而免除。 四、收储轮换管理 1.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猪肉(生猪)的收储工作,及时向征集方报告收储落实情况。征集方应对市级储备猪肉(生猪)储备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确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储、轮入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日,由征集方会成交供应商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 2.成交供应商需将入储数量报征集方备案。入储数量以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为准,必须账实相符,征集方有权随时现场核查。 3.市级储备猪肉(生猪)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当以出陈储新、保证质量为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储周期适时进行轮换。 4.市级储备猪肉(生猪)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承储企业须在储备场、栏悬挂标识牌,注明品种、数量、入栏日期、管理人员姓名及电话等。 5.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储备台账,将有关票据列为储备台账内容建档保存。台账应能与企业经营账目对应,实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6.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现行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生猪生产、检验检疫、肉类质量安全等规定要求,加强市级猪肉(生猪)储备在栏管理,确保储备安全。 7.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每月初4个工作日内向征集方报送上月度的储备统计报表,每季度初4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的储备统计表。报送的报表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储备档案和原始凭证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8.成交供应商发生股权、法人、经营地址变更或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时,应书面提前告知征集方。 9.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市级储备生猪数量,不得擅自调整承储基地。 10.成交供应商具备相应的储存保管能力,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并制定相应的方案措施进行保障,严格在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征集方。 11.征集方对生猪在栏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成交供应商立即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动用管理 1.市级储备猪肉是汕头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未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猪肉。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猪肉: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猪肉的; (2)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3)其他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猪肉的情形。 3.市级储备猪肉动用包括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随行就市投放等方式。 4.动用市级储备猪肉,以随行就市方式投放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根据动用方案向操作单位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征集方组织督促成交供应商落实动用方案和指令;依据承储合同约定,以免费调拨、限价或降价销售等方式投放的,报市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下达市级储备猪肉动用指令。 5.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落实相关动用方案和指令,保质保量提供市级储备猪肉,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6.市级储备猪肉动用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2个月内或在动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补库,并及时向征集方报告补库情况,征集方核实后将补库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 7.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猪肉(生猪)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征集方、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导致猪肉(生猪)储备数量、质量等出现问题的,将责令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且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将依法取消相应的承储任务。 六、其他 1.市级储备生猪存储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按照《汕头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供储备服务。 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生猪储备计划,按规定报送储备生猪的有关报表和情况;负责市级储备生猪管理,确保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3.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根据征集方要求,实施储备库存日报制度。 4.成交供应商应负企业重大事项告知义务。 5.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接的其他单位委托的生猪承储工作、承储数量、承储栏位等信息报征集方备案。在合同期间,如同时承接了多个单位委托的生猪储备任务,必须进行报备,新接受的委托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征集方备案。 6.征集方有权利对储备的生猪随时监控,根据征集方需要,成交供应商应配合征集方接入生猪储备栏位的承储管理信息系统,或安装视频监控。 7.意向供应商未在生猪储备相关项目中被责令改正或处罚的,如成交供应商未达到征集方要求的,征集方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承储资格,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征集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等),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付款方式 由企业包干,每季度由成交供应商向征集方提交储备费用申请资料,经征集方核实无误后,由征集方向上级部门请款划拨。费用拨付到征集方银行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集方在提取3%的日常管理市级重要物资费用后,将剩余费用划至成交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验收要求 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征集方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成交供应商需符合征集方要求。 九、报价要求 意向供应商响应报价采用投报“下浮率(%)”的方式,要求下浮率≧0,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每年储备费用成交总价=年生猪储备费用预算*(1-下浮率),成交储备费用单价=储备费用单价限价*(1-下浮率)。 | |
二、招商交易条件 | ||
费用控制价(人民币) | 储备费用单价限价为6084.17元/吨•年,项目年度预算为2,190,300.00元(单个标的年度预算为1,095,150.00元),三年总预算6,570,900.00元(含税,单个标的三年总预算为3,285,450.00元)。 特别说明:3年储备期内,储备费用以本次成交价为准保持固定不变。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年3月10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年3月16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征集到的意向供应商不足一家,则项目自动延牌,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9个周期 | |
是否允许 联合体报名 | 否 | |
招商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若单个标的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 则恒益顺公司工作人员在开标会现场开启《响应文件》材料并唱标,按意向供应商合理范围内的报价以协议成交方式确定供应商。 |
若单个标的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 则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确定供应商,评审会在恒益顺公司出具《供应商资格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举行,本次评审从恒益顺公司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共计3名,组成评审小组。评审流程如下: (1)现场开标、综合评审 恒益顺公司工作人员在开标会现场统一开启各意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材料并唱标,后交由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审办法》对各供应商进行审查打分,运用加权平均法得出最终得分及排名。 (2)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综合得分最高者即为最终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且技术得分相同的,按价格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所有得分均相同的,则通过摇珠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3)评审小组认为意向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形式审查意向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具体时限由评审小组决定)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意向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 |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标的一: 328545.00 元 标的二: 328545.00 元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例如:HYSZS2026014标的一交易保证金。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户) |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 |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 为保护征集方和有真实意向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供应商一旦登记招商项目意向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此要约的承诺。非征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即为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供应商违约,恒益顺公司有权处置交易保证金: 1.意向供应商提出供应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供应商申请的; 2.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本公告约定的时限与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本公告提供的《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与征集方签署合同; 4.意向供应商有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违反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 1.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在扣除并支付恒益顺公司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剩余保证金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和恒益顺公司有权终止交易,并可继续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资格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益顺公司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供应商,原额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 3.交易双方签订《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后,将供应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原额无息退回供应商。 | |
供应商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 一、供应商的权利义务 1.应认真抓好生猪生产,落实责任,做好在栏生猪的防疫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保证按承储的储备任务组织落实,确保养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供应商完成每批次市级储备生猪正常轮换工作后,应于次月5日前向征集方报送上个月份轮换情况,并附送生猪存栏数量凭证,生猪养殖地点猪舍平面图等。 2.必须保证正常情况下存栏储备生猪(60公斤以上/头)不低于3600头,生猪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轮换期间不低于任务数90%,每批次轮换期不超过一个月。 3.应设立市级储备生猪专账,记录储备生猪进、销、存的保质轮换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每月初4个工作日内向征集方报送上月度的储备统计报表,每季度初4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的储备统计表。在储备猪肉(生猪)承储期间,除应急供应需要外,由供应商自行安排生产,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4.供应商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防盗、防汛、防台风等工作,加强特殊情况下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生产安全无事故,并对此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5.供应商承担的储备任务,是政府应付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时市场供应异常的应急物资,对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 6.应接受并配合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及征集方的监督检查,随时服从汕头市政府调控市场的需要。 7、按季度提交储备费用拨款申请,配合资金按实结算工作。 8、供应商应负企业重大事项告知义务。 9、供应商应保持全天候通讯方式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动用储备猪肉(生猪)、日常监管等工作需要。动用储备猪肉(生猪)无法联系到承储企业的(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拒不执行市下达的动用指令。 10.市级储备猪肉(生猪)专栏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进行联网,便于实时监管,监控录像需保存3个月或以上。 11、市级储备猪肉(生猪)储备档案和原始凭证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二、违约责任 1.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集方责成其限期整改。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未按期完成整改或入储工作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日向征集方书面申请,经市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超过征集方要求的整改时间或入储时间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含本数)的,视为未完成整改或储备任务,征集方将报市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取消供应商承储资格并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相关储备费用;供应商还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征集方支付储备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征集方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征集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入库时的市级储备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活禽畜防疫相关规定的; (2)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猪肉数量的; (3)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客观上无法处置又不及时报告的; (4)拒不执行承储合同或动用指令的; (5)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6)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猪肉的; (7)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合同不相符的; (8)未按时收储、轮入,且未按要求报送征集方同意的; (9)未履行《汕头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10)未履行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告知义务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市级储备猪肉安全行为的。 2.供应商将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方的,征集方将报市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取消供应商承储资格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应在征集方指定期限内退还全部已收取的费用(若逾期未退还,供应商应每日按逾期未退还费用的万分之五向征集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供应商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征集方支付储备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征集方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征集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等)。 3.承储期间,市级储备生猪任何时点的数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90%,一个承储年度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每个存储月度结束当月月末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发生动用的除外),经检查发现存栏储备生猪数量低于任务数90%,将按不足头数扣除当月储备费用,并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内经检查发现存栏储备生猪数量低于任务数90%达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者,除按实扣除储备费用补贴资金外,征集方将报市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取消供应商承储资格并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相关储备费;供应商还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征集方支付储备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征集方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征集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等)。 三、供应商必须按照征集方提供的《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文本签署《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文本可从发布本招商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 四、上述条件与征集方提供的《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征集方提交的《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文本内容为准。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或交易的特别约定) | 特别约定 | 1.意向供应商参加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必须书面承诺认可、遵守本公告约定,同意接受恒益顺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组织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并接受恒益顺公司该交易规则的约束。 2.意向供应商应在报名登记前,须仔细审阅招商项目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商标的,清楚招商标的现状,对招商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供应,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后因招商标的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征集方对招商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和详尽的描述,但这种描述以及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招商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供应商了解招商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招商标的的任何担保。意向供应商应自行判断招商标的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对招商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供应决定,亦不得以此为由向征集方、恒益顺公司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意向供应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供应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悉招商标的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商标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招商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对招商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愿意接受招商标的一切现状(包括存在的,或有的瑕疵),愿意自行承担本次招商项目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且全部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本公告、《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供应商后,同意按照征集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署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5.恒益顺公司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供应商提供补充资料。 6.本公告未约定的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与《合同》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7.通过任何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将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供应商选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恒益顺公司提出,恒益顺公司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或者异议被认定为不成立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供应商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标的三年总预算✖成交下浮率✖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根据《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招商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中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单个项目费率计算后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服务费”,例如:HYSZS2026014标的一交易服务费;供应商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支付期限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供应商须将交易服务费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318 9.本次服务招商交易的交易资金不得由经确定的供应商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恒益顺公司同意后方能办理)。 10.意向供应商因招商项目交易撤销等情形致使其无法供应招商标的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向恒益顺公司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11.意向供应商对确认“合格意向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向征集方提出,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报名须知 | 1.意向供应商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到恒益顺公司(地址: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件)及该招商公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办理意向供应登记。 2.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未按第1点要求提供报名材料(逾期送达或资料缺失等情况)且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供应商,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报名材料,并视其为无效报名。 3.报名阶段文件递交要求: (1)须按招商公告第三大点“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中“形式审查条件”提交对应材料作为《形式审查文件》,按顺序递交(无须封装),并提供对应的盖章扫描件电子文件一份,电子文件可采用U盘的形式; (2)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含公告)须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份材料首页右上角及签名处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4.意向供应商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与招商交易有关事项的,应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5.征集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答疑和书面答疑。意向供应商若需现场查勘,可向征集方衔接查勘事宜;意向供应商若有疑问,可以向征集方或者恒益顺公司咨询。 6.本招商公告所称“意向供应商”是指:有承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的意向,按本公告要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办理意向供应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有效存续法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供应商”是指经恒益顺公司初步的审查及征集方审核确定符合招商条件并取得恒益顺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格确认书》的意向供应商。 |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 一、形式审查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意向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需法人授权则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模板可在公告下方下载)如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报名的,需由独立法人出具《授权书》,对应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证明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须提供2024年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承诺函》】; (6)供应商未被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息截图为准】; (7)供应商在汕头市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的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建立养殖档案,基地场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类任务和安全责任【提供基地场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养殖档案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提供基地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和能够承担储备肉类任务和安全责任的承诺,格式自拟。】; (8)具有稳定的生猪活体的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提供《承诺函》】; (9)完全满足招商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中第三点“项目要求”。【提供《承诺函》】。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报名参加该项目;与征集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报名参加该项目;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报名均无效。 3、本项目允许意向供应商兼投兼中,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4、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文本在公告下方下载) 二、文件递交日期: (1)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应于报名截止日期前,送至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报名材料文件,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报名材料文件。 (2)挂牌期满,各意向供应商应在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统一到达现场参加开标会并提交完整且密封完好的《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交的,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响应文件》材料,并取消其响应资格。 三、响应文件要求: 1.《供应商响应报价单》(一式一份)(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报价有效,否则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2.根据《综合评审办法》各评审细项内容提供所需资料。 3.其他资料及说明(意向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 4.响应文件纸质版一式三份,一正二副,以及分别用WORD/EXCEL格式和PDF格式软件编制的包含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的电子文件(其中PDF格式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扫描件),电子文件可采用U盘的形式。纸质与电子文件一起封装提交。 注:响应文件须按上述响应文件要求按顺序密封包装,密封袋封面写明响应项目名称、响应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本项目开标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加盖公章及骑缝章;除响应文件外的其余报名材料按本公告要求顺序递交,无须密封包装。 四、开标、评审时间: 恒益顺公司在出具《供应商资格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标、评审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林先生、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4-88894028 | |
邮编 | 515041 | |
联系地址 |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 |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供应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响应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承储360吨市级储备猪肉(生猪)服务供应商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供应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