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YSZS2026026
汕头市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公开征集40辆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供应商
征集方承诺
我方(即征集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同意通过恒益顺公司公开征集40辆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供应商,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征集供应商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委托方已知悉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充分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其约束,同意按照《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招商采购交易规则(试行)》(简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招商交易;在招商交易过程中,承诺按照恒益顺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履行本委托方的义务;
2.本次公开征集40辆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供应商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本次委托的招商项目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公开征集40辆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供应商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对《公告》所填写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恒益顺公司对上述材料内容在贵公司网站予以公告并组织公开征集供应商交易活动;
5.本招商项目《公告》属于本委托书的组成部分,本委托书未尽事宜,以《公告》为准;
6.签署合同后,我方积极协助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供应商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等情形,我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以本项目设定的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恒益顺公司、意向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汕头市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公开征集40辆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供应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一、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HYSZS2026026 | |
招商单位(征集方) | 汕头市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 |
单位地址 | 汕头市龙湖区龙祥街道天山路75号 | |
法定代表人 | 曾昭斌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192746236G | |
联系人 | 郑先生 | |
电话 | 13622585329 | |
招商项目名称 | 汕头市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公开征集40辆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供应商 | |
项目期限 | 车辆保险期限为1年。服务期限自《保险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协议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
招商委托事项 | 按照征集方实际需求情况及具体要求,选取1家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向征集方提供保险服务,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 |
招商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 “支委会三重一大”会议决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意向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项目概况: 1.车辆信息详见附件《投保车辆清单》 2.投保期限:1年 3.保险购买需求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按车辆核定座位(含驾驶员)投保,每座投保最高责任限额为50万元(包括意外伤残、身故)。 (3)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征集方与供应商双方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不高于2000元。 (4)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额为100万元。 (5)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按车辆核定座位(含驾驶员、乘务员)投保,每座投保限额为1万元。 三、承保及保费收取 1.具体每台车辆的保险价格由供应商按现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费率作为标准,结合该车辆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险情况确定无赔款优待系数进行计算。车辆保险费用结算价按供应商实际出具的保单金额为准,最终40台汽车保险费用合计结算价不能超过供应商响应本项目时的报价。 2.鉴于该批车辆原保险陆续到期,供应商须根据车辆保险到期时间尽到提醒征集方的义务,以确保在各车辆原保险到期前及时办理完结新一期投保手续。供应商应在征集方车辆保险到期前提醒及告知相关车辆续保信息并出具缴费通知书给征集方,征集方应在供应商出具保单的保险责任起保日前向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对应款项,供应商须提供与投保费等额的合法有效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定损赔偿处理 (一)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 (1)车辆部分损失,按实际修理费用扣除不超2000元后计算赔偿; (2)车辆全部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按投保价值赔偿; (3)车上配套设施损失,按出厂原配置负责赔偿。 (4)关于同一被保险人不同车辆之间事故的处理:对于征集方所属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之间所发生的正常交通事故,可相互视为第三者,供应商应对涉及事故车辆所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和认定后,应由征集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供应商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为减少征集方与供应商双方损失,事故中的伤者,经征集方动员同意提前出院的,出院后继续医疗费用经三方(征集方、供应商、伤者)商定后供应商应一次性给予赔偿(含误工费、护理费)。 (四)涉及第三者的赔偿处理,在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征集方与供应商双方签订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过错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不一致时,经法院判决后,应由征集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供应商在保险责任内负责赔偿。 (五)伤者出院后医生出具证明需继续治疗者,对后续医疗费用的赔偿,供应商根据实际伤情予以赔偿,且不超过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30%,需做第二次手术的费用按实际所需费用赔偿。已经对伤者进行评残的,不再对伤者赔偿任何后续医疗费。 (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处理,供应商需安排资深理赔人员全程参与案件的调解。 (七)事故责任赔偿比例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八)根据保险法规定,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的,征集方可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予以先行赔付,但征集方有义务协助供应商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受伤,如损伤轻微且责任明确的,可提供小额人伤快速处理服务,小额赔偿案件(金额5000元(含)以内),可以不通过交警处理,由供应商派员取证,提供现场相片或视频相关资料,经三方(征集方、供应商、伤者)商定后由供应商按实际一次性赔付。 (十)现场案件通过现场理赔人员见证,以及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授权,标的车责任明确损失金额无异议的案件,可免交警证明,由征集方直接向无责方车主支付赔款,责任方无须垫付赔款,简化和缩短双方索赔手续和流程。 (十一)单方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可免交警认定书,无损失金额限制;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单方车损事故,可免现场查勘、免交警认定书。 (十二)车辆定损、估价一经征集方与供应商双方确定后不能随意改变。 (十三)理赔中事故车辆的现场施救(含交警强行拖车)实际发生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赔偿,未超过物价规定的部分由供应商全额赔付,超过物价规定的部分供应商承担70%赔偿。要二次拖、运车时费用由征集方与供应商双方确定,原则上以到征集方车辆售后服务处修理为原则。 | |
二、招商交易条件 | ||
费用控制价(人民币) | 最高限价为39.22万元(含税)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年5月7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年5月12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征集到的意向供应商不足一家,则项目自动延牌,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9个周期 | |
是否允许 联合体报名 | 否 | |
招商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 则按不高于费用控制价以协议成交方式确定供应商。 |
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 则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最低报价者被确认为供应商。 | |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39220.00元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例如:HYSZS2026026交易保证金。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户) |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 |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 为保护征集方和有真实意向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供应商一旦登记招商项目意向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此要约的承诺。非征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即为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供应商违约,恒益顺公司有权处置交易保证金: 1.意向供应商提出供应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供应商申请的; 2.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本公告约定的时限与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本公告提供的《保险合作协议》(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保险合作协议》)与征集方签署《保险合作协议》; 4.意向供应商有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违反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 1.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在扣除并支付恒益顺公司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剩余保证金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和恒益顺公司有权终止交易,并可继续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资格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益顺公司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供应商,原额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 3.交易双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后,将供应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原额无息退回供应商。 | |
供应商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 一、报价要求:意向供应商报价必须包含本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及不可预见等完成协议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切费用。意向供应商须承诺结合征集方的车辆数,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和可能的国家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报价,自行承担相应风险,项目实施期间发生额外费用(即协议以外的费用)征集方不再另行支付。 二、理赔服务 (一)查勘定损限时服务 查勘定损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必须立即与征集方报案人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 市区查勘时间:接到征集方报案以后,供应商理赔查勘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市郊查勘时间:接到征集方报案以后,供应商理赔查勘人员在50分钟内到达现场; 征集方车辆在各地市的城区内出险,供应商应立即委托当地分支机构快速代理查勘现场,30分钟内到达现场;征集方车辆在各地市的城区外出险,供应商应立即委托当地分支机构快速代理查勘现场,50分钟内到达现场;征集方车辆在各地市的市外(省内、省外)出险,供应商应立即委托当地分支机构快速代理查勘现场,60分钟内到达现场;若遇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查勘员无法按规定时间抵达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在15分钟内通知征集方报案人,经过沟通取得谅解,同时明确指引征集方报案人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车辆出险定损时限 1.事故损失金额5000元(含)以下即时定损; 2.事故损失金额5000元以上-5万元(含)1个工作日内定损完毕; 3.事故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5万元(含)2个工作日内定损完毕。 (三)赔付时限 车辆出险后,征集方提供索赔单证,供应商承诺在2天内审核确定,如索赔单证不全,承诺一次性向征集方提出补齐。征集方提供的有关材料齐全,赔偿金额双方均无异议,按照以下时效进行赔付: 1.核赔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1个工作日内; 2.核赔金额5000元以上-5万元(含)2个工作日内; 3.核赔金额5万元以上-15万元(含)3个工作日内; (四)供应商承诺指派专人负责对征集方的车辆现场查勘、估价,理赔及办理承保手续、上门递送保单、建立承保台账和进行数据核对等。由征集方指定专人配合供应商此项工作。 (五)对于发生责任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供应商应采取在估计赔款的50%以内先行预付的理赔处理方式。 三、双方权利义务 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合规及风险管理、服务连续性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安全管控、客户纠纷解决、信息披露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2.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互相保守对方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并保护知识产权,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双方收集、使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协议期满后应及时删除因业务关系掌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个人信息。 3.双方应联合建立有效的危机应对及消费投诉处理闭环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当出现危机事件或客户投诉时,双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化解舆情危机和投诉事件。 4.双方应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经营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业务经营资质有效性的重大处罚、信息系统安全、重大声誉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应急手段和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保险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供应商必须按照征集方提供的《保险合作协议》文本签署《保险合作协议》(文本可从发布本招商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保险合作协议》)。 五、上述条件与征集方提供的《保险合作协议》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征集方提交的《保险合作协议》文本内容为准。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或交易的特别约定) | 特别约定 | 1.意向供应商参加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必须书面承诺认可、遵守本公告约定,同意接受恒益顺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组织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并接受恒益顺公司该交易规则的约束。 2.意向供应商应在报名登记前,须仔细审阅招商项目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商标的,清楚招商标的现状,对招商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供应,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后因招商标的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征集方对招商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和详尽的描述,但这种描述以及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招商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供应商了解招商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招商标的的任何担保。意向供应商应自行判断招商标的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对招商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供应决定,亦不得以此为由向征集方、恒益顺公司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意向供应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供应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悉招商标的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商标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招商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对招商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愿意接受招商标的一切现状(包括存在的,或有的瑕疵),愿意自行承担本次招商项目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且全部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本公告、《保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供应商后,同意按照征集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署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5.恒益顺公司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供应商提供补充资料。 6.本公告未约定的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与《合同》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7.通过任何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将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供应商选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恒益顺公司提出,恒益顺公司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或者异议被认定为不成立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供应商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根据《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招商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中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单个项目费率计算后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服务费”,例如:HYSZS2026026交易服务费;供应商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支付期限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供应商须将交易服务费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318 9.本次服务招商交易的交易资金不得由经确定的供应商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恒益顺公司同意后方能办理)。 10.意向供应商因招商项目交易撤销等情形致使其无法供应招商标的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向恒益顺公司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11.意向供应商对确认“合格意向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向征集方提出,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报名须知 | 1.意向供应商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到恒益顺公司(地址: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件)及该招商公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办理意向供应意向登记。 2.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未按第1点要求提供报名材料(逾期送达或资料缺失等情况)且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供应商,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报名材料,并视其为无效报名。 3.报名阶段文件递交要求: (1)须按招商公告第三大点“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中“形式审查条件”提交对应材料作为《形式审查文件》,按顺序递交(无须封装),并提供《电子档》一份,《电子档》可采用U盘的形式; (2)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含公告)须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份材料首页右上角及签名处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4.意向供应商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与招商交易有关事项的,应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5.征集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答疑和书面答疑。意向供应商若需现场查勘,可向征集方衔接查勘事宜;意向供应商若有疑问,可以向征集方或者恒益顺公司咨询。 6.本招商公告所称“意向供应商”是指:有提供40辆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的意向,按本公告要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办理意向供应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有效存续法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供应商”是指经恒益顺公司初步的审查及征集方审核确定符合招商条件并取得恒益顺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格确认书》的意向供应商。 |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 一、形式审查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意向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则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模板可在公告下方下载)总公司、集团、控股子公司与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同时报名参加该项目,如果出现多个分支机构同时报名参加该项目,则该保险公司所属的全部单位递交的报名文件均作不予受理处理】。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近三年来(自2023年5月1日以来,以出具保单时间为准),意向供应商具备至少一项同类型项目(巡游出租汽车或预约出租客运商业保险)承保及服务经验。【提供车辆投保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意向供应商须具备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或承诺成交后内一个月内建立本地化服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5)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使用方【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站查询信息截图为准,并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报名参加该项目;与征集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报名参加该项目;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报名均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4、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文本在公告下方下载) 二、网络竞价会时间: 恒益顺公司在出具《供应商资格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网络竞价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林先生、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4-88894028 | |
邮编 | 515041 | |
联系地址 |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 |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供应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供应汕头市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公开征集40辆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供应商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供应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