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征集方权利和义务 (1)征集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2)征集方有权对供应商的食材来料、配菜、营养搭配、服务质量及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整改。 (3)征集方有权随时对餐厅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要求供应商及时整改。 (4)征集方应协助供应商维持食堂用餐秩序。 (5)征集方有权根据食堂日常管理工作扣罚表(详见合同附件),对供应商违反表中规定的情形进行扣罚,罚扣金在每月支付给供应商的服务费中扣除。 2.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应在经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经营项目,合法经营。经营期间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供应商要做好饮食卫生、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严防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和消防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卫生事故或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供应商须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发生较大安全和卫生事故的,征集方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征集方的经济损失,并解除合同。 (2)供应商对食堂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保证食堂的消防安全设施不缺失。不能以任何理由占用消防安全专属空间及改变消防安全设施的专属用途,应消除一切火灾隐患。 (3)供应商必须做好食品采购台账,面粉、肉类、蔬菜、水产品、副食品类等(不包含油、米)的采购应从大型超市、卖场、生鲜批发市场有“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证明)的供应商渠道进货。供应商采购、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并随时接受市场监督部门以及征集方食堂工作监督小组的检查和监督。因食材对食用者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卫健部门鉴定确属因食材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供应商负责予以赔偿,征集方同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5)未经征集方允许,供应商员工不得私自携带征集方物品离开工作区域,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供应商派遣的厨房工作人员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不允许抽烟、不留长指甲,在工作场所须统一着装,佩戴围裙、一次性手套、口罩、帽子,达到卫生标准。(供应商须提供服务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健康证明) (7)服务期间,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服务团队或人员,更换人员须提前15日通知并征得征集方同意,未经征集方同意更换服务团队或人员的,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此给征集方造成的损失。 (8)供应商须保持食堂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餐具每次使用完清洁后必须消毒,防止蚊虫滋生,达到卫健部门规定的标准。餐厅、厨房及操作间、室外楼梯通道、仓库、与食堂相连的户外排污管道疏通等均属于供应商经营管理责任范围,供应商须保证管理区域卫生、整洁,包括但不限于每日消毒碗柜、橱窗、油烟机、工作台面清洗,以及厕所、地面清洗保洁等。 (9)供应商派遣的厨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厨房的各项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供应商对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如造成征集方损失的,征集方有权予以追偿。 (10)供应商不得将本食堂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11)若供应商违反食堂日常管理工作扣罚表中规定的情形,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服从征集方的扣罚。 二、违约责任 (1)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征集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征集方要求的,征集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如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年服务费的20%。 (3)征集方每月向其员工征集对食堂的满意度(满分100分),若连续三个月满意度的加权平均分低于60分(不包括60分),或连续三个月平均用餐率不足60%(不包括早餐),则征集方有权对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到位。若整改完成后一个月征集方员工对食堂的满意度仍低于60分或用餐率不足60%,则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供应商必须按照征集方提供的《职工食堂供应合同》文本签署《职工食堂供应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招商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职工食堂供应合同》)。 四、上述条件与征集方提供的《职工食堂供应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征集方提交的《职工食堂供应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