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营商在签订《委托运营项目合同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向征集方交纳首月场地运营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按1个月场地运营使用费金额),以后场地运营使用费按月支付,每月场地运营使用费应在该月场地运营使用费起算日之前10日内缴交。运营商如逾期支付场地运营使用费超过三个月,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运营商所缴纳的场地运营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运营期间的一切运营费用由运营商负责承担,包括水、电、税费、卫生、垃圾清运、设施维护、场地建设装修、改造修缮、保洁保卫人员薪酬社保等全部人工费用。 3、运营商如需在该场地上更新改造、装修修缮、改建增建建(构)筑物,应事先得到征集方同意方可施工,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报建、消防等手续及资金投入由运营商负责,并应取得相关审批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运营商自负。 4、运营期间,运营商存在以下行为的征集方有权责令运营商整改,运营商无条件配合,否则征集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并由运营商承担相应责任: (1)使用场地或运营管理违反合同约定或不符合征集方要求的; (2)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 (3)经营项目及项目标的现场存在影响卫生、环保、文明等负面情况的; (4)出现投诉后整改不力的 (5)其他影响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工作,被要求配合的情况。 5、运营期间,运营商及运营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场地治安、消防、环保、防疫、卫生、食品安全经营等方面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运营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落实防火、防盗、安全经营及环保措施,购买相关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经营性质和要求,按国家规定安装配置相应的环保、消防安全装置及设施,同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如运营商不遵守有关规定或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包括第三方),由运营商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若运营商由此造成征集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运营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运营商在运营期间应做好土地及地上临时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应制定台风雨季的各类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在台风、大雨等天气来临前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积极配合好征集方在防台、应急中的各项工作要求。如因防护不当造成的损失或出现人员伤亡由运营商承担全部责任和修复。 7、运营商在运营期内应充分配合征集方开展各项工作,随时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合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经营管理意见、整改要求等;应无条件配合、服从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不限定于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或土地被收储导致收回场地等。 8、当合同期满或按合同有关约定终止、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尽快理顺资产移交问题,运营商应自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项下场地及设施交还征集方;若运营商拒不交还场地及设施或不予签署移交书,逾期未交还场地及设施,则场地及设施内的物品,视运营商自动放弃其所有权,征集方有权进入该场地并对其所有物品进行处置。 9、运营期限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征集方同意运营商在不破坏土地原状及安全的情况下可搬离其在场地经营配套相关物品。 10、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运营商所缴纳的场地运营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运营商整体转让、转包或整体转借、转租场地的; (2)运营商擅自改变合同书约定的使用用途的; (3)利用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约定或相关规定逾期缴交应当由运营商交纳的场地运营使用费及各项费用超过3个月的; (5)发现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的。 11、运营期限内,如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等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确须收回场地的,征集方提前十五天通知运营商,运营商须无条件按征集方通知时间交回场地,合同自通知指定之日自然解除,运营商不得向征集方主张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征集方向运营商退回其已缴纳但未实际使用期间对应场地运营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 12、成交运营商必须按照征集方提供的《委托运营项目合同书》文本与征集方签署《委托运营项目合同书》(文本可从发布本招商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委托运营项目合同书》)。 13、上述条件与征集方提供的《委托运营项目合同书》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征集方提交的《委托运营项目合同书》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