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间除租金税费外,其它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押金和履约金均不计息,不作场地租赁租金抵扣。 2、租赁期间,如承租违约造成出租方损失和损坏配套设施及拖欠水电费等,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交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中优先扣除以弥补损失,押金和履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补足押金和履约金。 3、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需配套使用独立水、电表,承租方应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水电手续需由出租方协助的,出租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4、出租方出租的铺面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搭建或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5、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中途解除合同,附于建筑物内的固定装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损坏,若有损坏承租方须负责修复、如果不能修复时按造价赔偿。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做好该铺面的维护和修缮工作,承租方应在台风、大雨洪涝来临前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损失或出现人员伤亡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修复。 7、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需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做好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承担环保工作主体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9、从铺面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劳务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租赁期内,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存放、制作或销售有毒、有异味、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切物资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租赁铺面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11、铺面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所在地街道、居委做好创文工作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1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铺面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13、如因战争、地震、海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4、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土地收回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租赁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5、如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或因政府和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建设需要,或出租方因企业改制或注销、资产重组、“三旧改造”等原因,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出租方不负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16、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17、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