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逾期缴纳应缴租金、履约金、押金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的,经授权管理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除应补缴应缴款项外,每逾期1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当年租金总额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承租方归还租赁房屋前,应在不损害房屋正常使用功能、安全及价值的情况下自行拆卸在承租期间为租赁房屋添置的设备、设施等物品;但对已经属于租赁房屋组成部分、功能要件无法拆卸或拆卸将造成租赁房屋或出租方损失的除外。无法拆卸的相关物品或已经添附在租赁房产上的物品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应随租赁房屋一并归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其在承租期间对租赁房屋的投入向出租方、授权管理方提出补偿或赔偿。 3、租赁期间内租赁房屋所涉及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间内,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授权管理方报告,因承租方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害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如因承租方过错所致发生损坏,承租方应立即通知授权管理方,并由承租方并负责修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6、租赁期间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项下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租赁期间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做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装修或设置对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如确有装修房屋或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求的,承租方应提前30日按授权管理方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详细改造方案,在授权管理方告知并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且出租方、授权管理方不承担前述因装修、改造产生的任何费用。 8、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约定。对于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因承租方过错导致的安全事故,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授权管理方不承担责任,且出租方、授权管理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收回租赁房屋,承租方已缴交的租金、履约金和押金不予退还。 9、若承租方将租赁房屋用于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的,应先告知授权管理方后,由授权管理方报告出租方同意,若协议所涉房屋为住宅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房屋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协议租期届满、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承租方不得继续将租赁房屋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并应于15日内完成有关的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如15日内未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个自然日,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协议租期届满、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当年租金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10、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收回租赁房屋,承租方已缴租金、履约金和押金不予退还,且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等: (1)租赁期间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房屋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2)租赁期间内,承租方逾期10日未缴纳当期租金或相关费用,经授权管理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 (3)租赁期间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用途的; (4)租赁期间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房屋做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装修或设置对结构有影响的设备的; (5)租赁期间内,损坏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经授权管理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也未赔偿的; (6)租赁期间内,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7)租赁期间内,违反《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约定,经授权管理方督促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如因承租方违反上述情形造成出租方实际损失的,承租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承租方违反协议项下第七条第1款(2)项情形的,除应补缴应缴款项外,承租方仍应根据协议第八条第2款约定缴纳相应的逾期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租方实际损失的,承租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文本签署《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 12、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文本内容为准。 |